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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考前密训第二部分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概述

背诵两种四类解决途径

1.我国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仲裁与民事诉讼适用于横向关系,平等民事主体当事人之间的经济纠纷。

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方式都是针对纵向关系(不平等主体)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即行政管理相对人和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只能由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提出申请。

 

二、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

1.了解仲裁含义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以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二)仲裁的特征

1.背诵仲裁三个要素(特征)

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2)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对经济纠纷案件没有强制管辖权

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三)仲裁的适用范围

1.适用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注意无人身)纠纷,可以仲裁。也就是说,仲裁只能谈钱不能谈感情(人身)

2.背诵不能提请仲裁的纠纷:

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属于纵向关系纠纷);

 

3.下列仲裁不适用《仲裁法》(但可以仲裁),由其他的法律予以调整

劳动争议的仲裁(适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四)仲裁的原则

1.仲裁的四个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的解决纠纷原则。

3)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机构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仲裁机构

1.背诵仲裁机构四条基本规定

仲裁机构主要是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民间组织”,属于“商务服务业”范畴。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2)仲裁委员会之间相互独立,没有隶属关系;

 

(六)仲裁协议

1.理解仲裁协议的概念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2.背诵仲裁协议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背诵仲裁协议效力的四个规定

1)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4)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七)裁决

1.背诵仲裁管辖权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2.理解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理解仲裁回避制度

 

4.仲裁应开庭但不公开(自愿原则)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所谓开庭审理,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方式。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所谓不公开进行,是指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群众旁听,也不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

 

5、 和解、调解

1)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6.理解仲裁裁决作出

1)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先多数决,后首席决)

2)裁决书自作出(而非签收或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民事诉讼

 

(一)适用范围

1.背诵民事诉讼适用范围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平等主体)因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均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的案件具体有5类:

1)因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发生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等案件。

2)因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如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等。劳动争议不适用《仲裁法》,但因劳动争议提起的诉讼(劳动诉讼)属于民事诉讼。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4)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5)按照公示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二)审判制度

民事诉讼的四项审判制度为: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三)诉讼管辖

1.理解特殊地域管辖(特别管辖)(10条)

“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

【注意】特别管辖不排除一般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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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理解专属(地域)管辖

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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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理解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吿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厲管辖的规定。

【注意】协议管辖排除普通管辖和特别管辖,以协议约定为准。

4.理解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选择管辖)——“立案在先”原则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注意不是“起诉”与“受理”为此点命题陷阱。

(四)诉讼时效

1.理解诉讼时效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法院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2.背诵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有下列几种: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的,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3.背诵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类似播放器暂停键)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 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造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4.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播放器重播键)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 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5.背诵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 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四、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范围

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①内部行政行为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既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②非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强调】

1)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2)抽象行政行为:“规定”可以申请附带审查,“法律、法规、规章”不得申请附带审查;

3)内部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并非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程序

1.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时间: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与仲裁区分,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受理

1)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1、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2、行政复议机关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海关、金融、无国税(19年开始无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6)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

 

(四)行政复议的决定

1)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法。与仲裁和诉讼不同,其既不开庭也不公开进行。

2)举证责任: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3)答复时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4)生效——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回顾】仲裁调解书“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诉讼判决书一审“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生效。

 

【总结】民事诉讼、仲裁与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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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二)管辖

1.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地域管辖

1)普通管辖

①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2)专属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直接起诉——作为的行政行为

①作为的行政行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保护时限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直接起诉——不作为的行政行为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述期限(2个月)的限制。

 

(三)审理和判决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下列案件可以调解:

1)行政赔偿、补偿案件;

2)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2.审理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

 

3.审限和上诉期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第一审行政判决。

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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