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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第九章 财产清查

 

第九章 财产清查         返回首页

【本章考情分析】

第一节  了解财产清查的概述和意义

        熟悉账产清查的一般程序

第二节  熟悉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往来款项的清查方法

  掌握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

第三节  掌握财产清查结果的账务处理

  

章节内容

第一节 财产清查概述


  一、概念和意义
  (一)概念
  财产清查是指通过对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往来款项等财产物资进行盘点或核对,确定其实存数,查明账存数与实存数是否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
  目的:账实是否相符
  (二)意义
  (1)保证账实相符,提高会计资料的准确性;
  (2)切实保障各项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
  (3)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财产清查的种类
  财产清查1

  (一)按照财产清查的范围不同
  1.全面清查
  (1)概念
  全面清查是指对所有的财产进行全面的盘点和核对。
  (2)全面清查的对象
  ①固定资产、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库存商品、在建工程和其他物资;(实物资产)
  ②现金、银行存款及各种有价证券;(货币资金)
  ③在途货币资金、在途材料、在途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在途货币资金、在途实物资产)
  ④各项往来款项、银行借款、缴拨款项和其他结算账项。(往来款项)
  (3)全面清查的情况
  ①年终决算之前,为确保年终决算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准确;
  ②单位合并、撤销、改变原来隶属关系或中外合资、国内联营以及股份制改制时;
  ③开展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活动时;
  ④单位主要负责人调离工作前。

  2.局部清查
  (1)概念
  局部清查是指根据需要只对部分财产进行盘点和核对。
  (2)局部清查的情况
  ①现金,每日终了,应由出纳人员自行盘点;
  ②银行存款,每月至少要同银行核对一次;
  ③存货年内轮流盘点或重点抽查,各种贵重物资、每月都应清查盘点一次;
  ④债权债务,每年至少要核对一至二次。

  (二)按财产清查的时间不同
  1.定期清查
  (1)概念
  定期清查是指按照预先计划安排的时间 对财产进行的盘点和核对。
  (2)时间
  定期清查一般在年末、季末、月末进行。
  定期清查,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

  2.不定期清查
  (1)概念
  不定期清查:指事前不规定清查日期,而是根据特殊需要临时进行的盘点和核对。
  不定期清查,可以是全面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应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清查的对象和范围。
  (2)不定期清查的情况
  ①更换财产物资保管人员和现金出纳人员;
  ②发生自然灾害和意外损失时;
  ③进行临时性的清产核资;
  ④财政、税务、银行以及审计等部门,对本单位进行临时检查。

  (三)按照清查的执行系统分类
  1.内部清查
  内部清查是指由本单位内部自行组织清查工作小组所进行的财产清查工作。大多数财产清查都是内部清查。
  2.外部清查
  外部清查是指由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司法部门、注册会计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情况需要对本单位所进行的财产清查。一般来讲,进行外部清查时应有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三、财产清查的一般程序
  (1)建立财产清查组织;
  (2)组织清查人员学习有关政策规定,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以提高财产清查工作的质量;
  (3)确定清查对象、范围,明确清查任务;
  (4)制定清查方案,具体安排清查内容、时间、步骤、方法,以及必要的清查前准备;
  (5)清查时本着先清查数量、核对有关账簿记录等,后认定质量的原则进行;
  (6)填制盘存清单;
  (7)根据盘存清单,填制实物、往来账项清查结果报告表。

  
  四、财产清查盘存制度
  1.实地盘存制
  指企业对各项财产物资只在账簿中登记其收入数,不登记其发出数,期末通过实地盘点来确定财产物资的结余数,然后倒挤出本期发出数的一种盘存制度。
  2.永续盘存制
  指企业对各项财产物资收入和发出的数量和金额,都必须根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在有关账簿中进行连续登记,并随时结出账面余额的一种盘存制度。
  

第二节 财产清查的方法


  一、货币资金的清查方法
  (一)库存现金的清查 
  库存现金的清查是采用实地盘点法确定库存现金的实存数,然后与库存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相核对,确定账实是否相符。
  盘点结束:根据盘点的结果及与现金日记账核对情况编制“库存现金盘点报告表”,并由盘点人员和出纳员共同签字或盖章;“库存现金盘点报告表”既是反映现金实存额,也是用于调整账簿记录的原始凭证

  (二)银行存款的清查(重要)
  1.清查方法
  银行存款的清查是采用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的方法进行的,即将本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账簿记录与开户银行转来的对账单逐笔进行核对,来查明银行存款的实有数额。
  银行存款的清查一般在月末进行。
  2.银行存款清查账实不符的原因
  一是双方或一方记账出现了差错
  二是在银行与企业双方的记账均无差错的情况下,未达账项的存在造成双方银行存款余额不一致。

  3.未达账项
  未达账项,是指企业和银行之间,由于记账时间不一致而发生的一方已经入账,而另一方尚未入账的事项。  
  (1)企业已收款入账,而银行未收款未记账的款项。
  (2)企业已付款入账,而银行未付款未记账的款项。
  (3)银行已收款入账,而企业未收款未记账的款项。
  (4)银行已付款入账,而企业未付款未记账的款项。
  4.清查步骤
  (1)将本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以结算凭证的种类、号码和金额为依据,逐日逐笔核对。凡双方都有记录的,用铅笔在金额旁打上记号“√“。
  (2)找出未达账项(即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中没有打“√“的款项)。
  (3)将日记账和对账单的月末余额及找出的未达账项填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计算出调整后的余额。
  (4)将调整平衡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经主管会计签章后,呈报开户银行。

5.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

财产清查2

  6.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作用
  (1)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是一种对账记录或对账工具,不能作为调整账面记录的依据,即不能根据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的未达账项来调整银行存款账面记录,未达账项只有在收到有关凭证后才能进行有关的账务处理。
  (2)调节后的余额如果相等,通常说明企业和银行的账面记录一般没有错误,该余额通常为企业可以动用的银行存款实有数。
  (3)调节后的余额如果不相等,通常说明一方或双方记账有误,需进一步追查,查明原因后予以更正和处理。
  (4)凡有几个银行户头以及开设有外币存款户头的单位,应分别按存款户头开设“银行存款日记账”。
  每月月底,应分别将各户头的“银行存款日记账”与各户头的“银行对账单”核对,并分别编制各户头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二、实物资产
  实物资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存货等。
  实物资产的清查就是对实物资产在数量和质量上所进行的清查。
  1.常用的清查方法主要有实地盘点法和技术推算法。
  实地盘点法:在财产物资存放现场,逐一清点数量或用计量仪器确定其实存数量的一种方法。
  技术推算法:即对那些大量成堆,难以逐一点清的物品,按照一定的标准或数学方法推算出实物资产实存数量的一种方法。
  2.清查记录:
  如实准确地登记“盘存单”,并由盘点人员和实物保管人员共同签字或盖章方能生效。“盘存单”是记录实物盘点后财产物资实存数,是反映盘点结果的书面证明文件。
  调整账簿记录的原始凭证:“实存账存对比表”是调整账簿记录的原始凭证,“盘存单”不是调整账簿记录的原始凭证。

  
  三、往来款项的清查方法
  往来款项主要包括应收、应付款项和预收、预付款项等。
  往来款项的清查一般采用发函询证的方法进行核对。
  往来款项清查以后,将清查结果编制“往来款项清查报告单”,填列各项债权、债务的余额。对于有争执的款项以及无法收回的款项,应在报告单上详细列明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避免或减少坏账损失。
  提示:委托加工物资、在途物资也采取发函询证的方法。

  

第三节 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


  一、财产清查结果处理的要求
  1.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和性质,提出处理建议;
  2.及时调整账簿记录,保证账实相符;
  3.积极处理多余积压财产,清理往来款项;
  4.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二、财产清查结果处理的步骤
  1.审批之前的处理
  根据“清查结果报告表”、“盘点报告表”等已经查实的数据资料,填制记账凭证,记入有关账簿,使账簿记录与实际盘存数相符,同时根据权限,将处理建议报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
  

  2.审批之后的处理
  企业清查的各种财产的损溢,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企业清查的各种财产的损溢,如果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在对外提供财务报表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附注中作出说明;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金额不一致的,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财产清查3
  借方发生:发生的盘亏 批准转销的盘盈
  贷方发生:发生的盘盈 批准转销的盘亏
  借余:待处理净亏损
  贷余:待处理净溢余
  借方:登记财产物资的盘亏数毁损数和批准转销的财产物资盘盈数
  贷方:登记财产物资的盘盈数批准转销的财产物资盘亏及毁损数
  企业清查的各种财产的盘盈、盘亏和毁损应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所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在期末结账后没有余额

  
  三、财产清查结果的账务处理
  (一)库存现金清查账务处理
  1.盘盈
  审批前:库存现金盘盈时,应及时办理库存现金的入账手续,调整库存现金账簿记录,即按盘盈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审批后:对于盘盈的库存现金,应及时查明原因,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
  按盘盈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按需要支付或退还他人的金额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按无法查明原因的金额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盘亏
  审批前:库存现金盘亏时,应及时办理盘亏的确认手续,调整库存现金账簿记录,即按盘亏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科目。
  审批后:对于盘亏的库存现金,应及时查明原因,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
  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按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净损失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
  按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净损失的金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按原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借方的金额贷记本科目。

 

  (二)存货清查账务处理
  1.盘盈

存货盘盈时,应及时办理存货入账手续,调整存货账簿的实存数。盘盈的存货应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对于盘盈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管理费用,即按其入账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2.盘亏

  审批前:存货盘亏时,应按盘亏的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材料、产成品、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核算的,还应同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处理。
  审批后:对于盘亏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按可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净损失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按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净损失的金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原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借方的金额贷记本科目。

  (三)固定资产清查账务处理
  1.盘盈
  企业在财产清查过程中盘盈的固定资产,经查明确属企业所有,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应根据盘存凭证填制固定资产交接凭证,经有关人员签字后送交企业会计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卡片账,并作为前期差错处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盘盈的固定资产通常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2.盘亏

  审批前:
  固定资产盘亏时,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按盘亏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按已提折旧额,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审批后:
  对于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按过失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盘亏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和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偿后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盘亏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非流动资产损溢”科目。

  (四)结算往来款项盘存的账务处理
  1.应付款项
  在财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长期未结算的往来款项,应及时清查。
  对于经查明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可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

  2.应收款项
  (1)坏账
  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
  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
  (2)企业通常应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款项确认为坏账:
  ①债务人死亡,以其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
  ②债务人破产,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
  ③债务人较长时间内未履行其偿债义务,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或者收回的可能性极小。
  (3)账务处理
  企业对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经批准后作为坏账损失。
  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则作为坏账损失冲减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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