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返回首页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以《会计法》为主线,同时涵盖了《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本章重点: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
【内容精讲】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与构成
一、概念(☆)
会计法律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会计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会计关系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

二、构成(★)
【注意1】《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注意2】《注册会计师法》是我国“中介行业”的第一部法律。
【注意3】除《会计法》外,会计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会计法规均为调整“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注意4】会计部门规章包括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监督制度”、“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及“会计工作管理制度”等。
【注意5】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在同“宪法、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不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一)总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1.统一领导:“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2.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二)具体会计行政管理职能
1.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本资料由考呀呀网(www.kaoyaya.com)编辑整理!】
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是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一项“最基本”的职能。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1)国务院“财政部门” →“制定并公布”
(2)“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制定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2.会计市场管理
包括:会计市场准入管理、运行管理、退出管理
(1)准入管理:财政部门对“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取得”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等所进行的条件设定。
(2)运行管理:财政部门对获准进入会计市场的机构和人员,是否遵守各项法律法规,依据相关准则、制度和规范执行业务的过程及结果所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注意】对于获准进入会计市场的机构和人员是否“持续符合”相关的资格和条件,也属于会计市场运行管理的范畴。
(3)退出管理:是指财政部门对在执业过程中有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行为的机构和个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资格,强制其退出会计市场。
【注意】对会计出版市场、培训市场、境外“洋资格”的管理等也属于会计市场管理。
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1)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阶梯式的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机制,包括“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评价机制,和“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培养、评价等。
【注意】无从业资格、无注册会计师、无总会计师。
(2)财政部和地方财政部门对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也属于会计人才评价的范畴。
4.会计监督检查
(1)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对自我监督的再监督;
(2)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检查——对社会监督的再监督;
(3)对会计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指导。
【注意1】“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注意2】财政部门在会计监督检查中对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在财政部和理事会领导下开展行业管理和服务的法定组织。
(二)中国会计学会
学会的三大特征——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
(三)总会计师协会
经财政部审核同意、民政部正式批准,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国家一级社团组织,是总会计师行业的全国自律组织。
【补充】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三、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1.谁是单位负责人?
(1)单位法定代表人(针对法人企业):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国家机关最高行政长官;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针对非法人企业):“代表”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注意】会计从业资格不考《公司法》,所以考试中遇到公司制企业的总经理不能选。
2.单位负责人负责什么?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3)“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注意】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但不要求单位负责人事必躬亲办理具体会计事项。
(二)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应依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
具体影响因素:
1.单位规模的大小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3.经营管理的需要
(三)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法内自愿
1.法定
(1)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
【提示】从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或3年工作经历
【补充】担任总会计师的应当在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工作不少于“3年”。
【提示】会计证+会计师证+3年以上从业经验
2.意定
财政部只对从事会计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条件进行统一规定,会计人员取得相关资格或符合有关条件后,能否具体从事相关工作,由所在单位自行决定。
(四)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执法或者执业的公正性,对可能影响其公正性的执法或者执业人员实行“职务回避”和“业务回避”的一种制度。
1.范围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内容
(1)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提示】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父母,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近姻亲关系。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
1.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注意1】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前提”。
【注意2】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包括“引起或未引起资金增减变化”的经济活动。
【注意3】“并非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需要进行会计记录和会计核算。(签订合同或协议)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1.何谓会计资料
会计资料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的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2.基本要求
会计资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要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区别“伪造”与“变造”
(1)“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行为。——无中生有
(2)“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的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篡改事实
(3)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通过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据虚假)或直接篡改财务会计报告上的真实数据,使财务会计报告不真实、不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借以误导、欺骗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行为。——以假乱真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财务报表)(★)
【说明】凭证、账簿、报告已在《会计基础》中有详细讲解的部分内容,《财经法规》不再赘述。
【注意1】关于依据:在会计信息处理流程中,前一环节是后一环节的依据,但必须有“审核”二字才能判断为正确。如:会计账簿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编制,此说法正确。会计账簿以会计凭证为依据编制,此说法错误。
【注意2】关于账目核对:包括账账核对、账证核对、账实核对、“账表核对”。《会计基础》中不含账表核对。此外务必注意所有的核对均需用“账簿记录”去核对,而非“账簿”。
【注意3】关于财务报表的组成: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股东)权益变动表、“附注”。此说法来源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考试中注意附注也要选择。此外“凭证、账簿、计划、审计报告”都不属于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注意4】关于财务报表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其中“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报表真实、完整。
【注意5】关于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三、会计档案管理(★★★)
(一)内容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及相关文字分析材料等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注意】各单位的“财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二)管理部门
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三)管理程序




保管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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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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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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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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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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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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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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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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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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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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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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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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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归档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2.移交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1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3.整理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会计机构+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4.外借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链接】原始凭证的保管:“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5.保管
(1)“永久+定期”缺一不可
(2)定期:3年、5年、l0年、l5年和25年
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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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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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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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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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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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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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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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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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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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度、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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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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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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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起算: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
6.销毁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销毁。
(1)编制销毁清册
“档案机构+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进行复核后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2)专人负责监销
①一般单位:档案机构+会计机构;
②国家机关:档案机构+会计机构+同级财政+同级审计;
③财政部门:档案机构+会计机构+同级审计。
(3)销毁后
“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4)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①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
②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
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
第四节 会计监督
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单位内部监督、社会监督、政府监督
分清监督主体的层次高低:
单位内部监督——内部监督——层次最低
社会监督——外部监督——对单位内部监督的再监督
政府监督——外部监督——层次最高——对单位和社会监督的再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概念与要求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会计手段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一种监督。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1.单位内部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监督主体: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监督对象:经济活动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注意】陷阱:重大投资由单位负责人决定。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注意】内部审计人员,不是会计人员。
3.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二)内部控制(2014新大纲新增)
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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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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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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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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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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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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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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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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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保证单位经济活动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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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保证企业资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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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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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保证企业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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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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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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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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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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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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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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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性(全过程控制+全员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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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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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性(重要业务事项+高风险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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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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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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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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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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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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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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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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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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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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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对董事会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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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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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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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当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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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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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环境(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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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分析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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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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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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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与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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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监督(监督内部控制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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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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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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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内部授权审批控制、归口管理、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控制、单据控制、信息内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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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部审计(2014新大纲新增)
1.概念
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单位内部独立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审查和评价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和其他经营活动以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单位目标的实现。
2.内容
内部审计的内容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范畴,主要包括:财务审计、经营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审计和风险管理等。
3.特点
内部审计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都设在本单位内部,审计的内容更侧重于经营过程是否有效、各项制度是否得到遵守与执行。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较低,并且以建议性意见为主。
4.作用
(1)预防保护作用;
(2)服务促进作用;
(3)评价鉴证作用。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主体和对象
1.主体: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2.对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发现的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注意】没有对“税”的监督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1.联系
(1)二者都是我国现代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两者都关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3)注册会计师审计可能涉及到对内部审计成果的利用。
2.区别
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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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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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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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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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独立于被审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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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本部门、本单位直接领导,只具有相对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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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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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审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实施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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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单位经营管理需要自行组织实施,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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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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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鉴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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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不对外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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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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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可自由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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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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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
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审计业务,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
其中审计业务包括: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第五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会计工作岗位的概念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从事会计工作、办理会计事项的“具体职位”。
(二)主要会计工作岗位
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职工薪酬、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机构内的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注意1】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注意2】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款(银)员所从事的工作,均不属于会计岗位。
【注意3】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1.按需设岗
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注意】无“多人多岗”。
2.符合内部牵制的要求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注意】出纳并非所有账簿都不能登记,除特种日记账必须由出纳登记外,出纳还可以登记固定资产卡片等财产物资明细账。
3.建立岗位责任制
4.建立轮岗制度
二、会计工作交接——原则:交接清楚,分清责任,谁的责任谁承担(★★★)
(一)交接的范围——换人来做
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4.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注意】没有办清工作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二)交接程序
1.提出交接申请
(1)会计人员在向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提出调动工作或者离职申请时,应当“同时”向会计机构提出会计交接申请,以便会计机构早作准备,安排其他会计人员接替工作。
(2)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在批准其申请“前”,应当“主动”与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沟通,了解该会计人员是否申请办理交接手续,以及会计机构的意见等。
2.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
(1)对“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3.移交点收——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如有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移交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3)所有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致,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
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
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5)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及其他会计用品等,也必须交接清楚。
(6)实行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将有关电子数据在“计算机”上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据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4.专人负责监交——直接上级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三种会同监交的情况:
(1)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
(2)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及时监交
(3)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
5.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三、会计从业资格(2014年大纲调整)(★★)
会计从业资格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该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
【提示】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二)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1)形式:无纸化
(2)科目: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3)取证要求:考试科目“一次性”通过
【注意】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消了部分免试科目”。
2.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没有学历和工作经历的要求
【注意】不是没有要求。
(1)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可以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情形
(1)在2013年7月1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
(2)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
(三)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1.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机构(了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等中央主管单位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等按各自权限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2.信息化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的有关信息。
3.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持有、换发、调转、变更登记等情况及持证人员继续教育、遵守会计法律和职业道德等情况。
4.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
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
5.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基础信息及继续教育、表彰奖励”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提示】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可以登陆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信息变更,也可以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
6.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1)省内调转:只需办理调入手续。
(2)跨省调转:需先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取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调入手续。
7.定期换证——6年
8.会计从业资格的撤销与注销
(1)“可以撤销”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的情形:
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②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③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2)“应当撤销”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的情形:
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3)“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的情形:
①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②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
持证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注意】撤销是手段,注销是程序,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被撤销后应当履行注销程序。
四、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

(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级别和科目
(1)级别: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2)考试科目(了解)
初级: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一年内一次通过
中级: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两年为一个周期,单科成绩滚动计算
高级: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合格3年有效
2.报名条件
基本条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初级——要求高中以上学历
中级——大专5年;本科4年;双学士或研究生2年,硕士1年,博士0年
【注意】学历:国家认可;工作年限:取得相应学历前后之和。
3.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管理
(1)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2)对于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或者在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高级职务)、会计师(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初级职务)。
【注意】会计专业职务不包括总会计师也不包括注册会计师。
第六节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概述(★★)
【注意1】《会计法》中涉及的行政处罚形式包括“责令限期改正”;(通报);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中责令限期改正为行政命令而非行政处罚,但由于考试大纲将其归类于会计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形式,因此考试中出现必须要选!
【注意2】“罚款与罚金”;“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与没收财产”的区别
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违法行为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账簿)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账簿)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凭证)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凭证)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处理方法)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报表)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记账文字和货币)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档案)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内部控制)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任用人员)
【注意】不包括违反“税法”的行为。
(二)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
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1.行为特征(了解)
2.刑事责任(了解)
3.行政责任
(1)通报
(2)罚款
对单位:处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行为的法律责任
1.行为特征
授意——暗示;指使——明示;强令——强迫。
2.行政责任
(1)罚款
对违法行为人: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政处分
(四)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情节恶劣的,构成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根据《刑法》规定,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行政责任
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1)恢复其名誉(赔礼道歉)。
(2)恢复原有职务、级别(前提条件:征得会计人员同意)。
【注意】陷阱:恢复从业资格,恢复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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