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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返回首页

 

【本章考情分析】本章是全书最难但也最有用的一章,从考试上看,所占的分值比重为25分左右;从应用上看,与我们今后的工作联系紧密。 
  本章从经济和法律两个角度分别对“”进行了阐述,实体法和程序法均有涉及。2014年新考试大纲本章部分变化较大,新增的“营改增”部分内容考生需给予一定重视,学习本章一要准确理解税收与税法的相关原理,二要掌握各类税种的基本计算,以便为今后的学习和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内容精讲】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概念与作用
  1.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一般的社会共同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
  2.税收的作用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工具;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二)税收的特征——税收三性
  1.强制性
  2.无偿性——国家取得税收收入既不需偿还,也不需对纳税人付出任何对价。
  【注意】税收的无偿性是税收“三性”的核心。
  3.固定性——包括时间上的连续性和征收比例的固定性。

  (三)税收的分类
  
  1.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五种类型。
  (1)流转税类——以流转额为征税对象(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
  (2)所得税类(收益税)——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财产税类——以纳税人拥有的财产数量或财产价值为征税对象(房产税、车船税等)。
  (4)资源税类——以自然资源和某些社会资源为征税对象(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5)行为税类——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
  (1)工商税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绝大部分)。
  (2)关税类——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进出口关税由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
  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
  (2)地方税。属于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契税等)。
  (3)中央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共同收入,由双方按一定的比例分享,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

  4.按照计税标准不同进行的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1)从价税是以征税对象价格为计税依据。
  例: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2)从量税是以征税对象的实物量作为计税依据。
  例: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消费税中的啤酒和黄酒。
  (3)复合税是——既征收从价税,又征收从量税。
  例:消费税中的卷烟和白酒

  表3.1 税收的分类

分类标准

类型

代表税种

征税对象

流转税类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

所得税类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财产税类

房产税、车船税

资源税类

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行为税类

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

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

工商税类

绝大多数

关税类

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

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

中央税

海关负责征收的税种,消费税

地方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契税

中央地方共享税

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计税标准

从价税

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从量税

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消费税中的啤酒和黄酒

复合税

消费税中的卷烟和白酒

 

  二、税法及构成要素(★★)
  (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1)税收实体法——确定税种立法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税收程序法——不针对某一具体税种,而针对税务管理程序。
  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和外国税法
  (1)国内税法是指一国在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税法是指国家间形成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3)外国税法是指外国各个国家制定的税收制度。

  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1)税收法律(狭义的税法)——××法
  (2)税收行政法规——××条例,××暂行条例
  (3)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制定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11项)——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和法律责任。
  其中: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是构成税法的三个最基本要素。

  1.征税人——“征税”主体
  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征税机关。
  包括各级税务机关、海关。
  2.纳税义务人(纳税人)——“纳税”主体
  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包括个体经营者)、法人和其他组织
  区别于:负税人——税收的实际负担者
  扣缴义务人

  3.征税对象——课税对象
  纳税的客体,也就是对什么征税,是区别不同税种的重要标志。
  4.税目
  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税目的制定方法:
  列举法——具体列举征税对象(消费税)
  概括法——按照商品大类或行业设计税目(营业税)

  5.税率
  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反应了征税的深度,是税收法律制度中的核心要素。
  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
  (1)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量多少,数额大小均按同一比例征税的税率。
  ①单一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的所有纳税人都适用同一比例税率。
  ②差别比例税率,即对同一征税对象的不同纳税人适用不同的比例征税。
  a.产品差别比例税率(增值税)
  b.行业差别比例税率(企业所得税)
  c.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
  ③幅度比例税率,指税法只规定一个具有上下限的幅度税率,具体税率授权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该幅度内予以确定。(娱乐业营业税)

  (2)定额税率(固定税额),是指对单位征税对象规定固定的税额,而不采取百分比的形式。
  (3)累进税率是根据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即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一般多在收益课税中使用,有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三种形式。
  【注意】我国现行税法体系采用的累进税率形式只有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①超额累进税率:把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划分为若干个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
  代表税种: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

  6.计税依据(计税标准)——计算应纳税额所依据的标准
  (1)从价计征。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征。以计税数量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
  (3)复合计征。既包括从量计征又包括计价从征。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7.纳税环节
  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8.纳税期限
  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后应依法缴纳税款的期限。
  包括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9.纳税地点
  纳税人具体缴纳税款的地点。

  10.减免税
  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
  (1)减税和免税
  ①减税是对应纳税款少征一部分税款;
  ②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
  ③类型:
  长期减免税项目
  一定期限的减免税措施
  (2)起征点
  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3)免征额
  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只就减除后的“剩余部分”计征税款,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注意】区分起征点和免征额,不达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交税,但是一旦达到起征点是全额征税,超过免征额是只对超过部分征税。

  11.法律责任
  对违反国家税法规定的行为人采取的处罚措施。
  纳税人和税务人员违反税法规定,都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基本原理
  1.流转税、增值额和税款抵扣制

  2.增值税“链条式”的征纳税方式 
  

  3.价外税与价内税
  

  (二)增值税的分类
  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1.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扣除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2.收入型增值税——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将外购固定资产折旧部分扣除。
  3.消费型增值税——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将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一次性全部扣除。
  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三)增值税的征税范围(2014新大纲变化)
  在我国境内“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提供应税服务”。
  1.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
  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注意1】加工修理的对象为有形动产。
  【注意2】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3.提供的应税服务
  (1)交通运输业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2)邮政业
  包括:邮政普通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不包括:邮政储蓄业务(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部分现代服务业——(生产性服务)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注意1】不动产租赁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注意2】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四)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2014新大纲新增)
  1.视同销售货物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理解要点】税收公平原则;纳税链条的完整;内外有别。

  2.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1)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混合销售与兼营

 

行为特征

分类

税务处理

典型案例

混合销售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又涉及增值税应税项目

增值税混合销售

缴纳增值税

销售空调的同时提供安装劳务

营业税混合销售

缴纳营业税

娱乐场所销售烟、酒、饮料

兼营

纳税人“多元化”经营,既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又涉及增值税应税项目

增值税项目与营业税项目兼营

分别核算分别缴纳;未分别核算由税务机关“核定”

商场经营美食城

一种税不同税目兼营(混业)

分别核算分别缴纳;未分别核算“从高”适用税率

销售煤炭
文化馆出租场地

  【简化记忆】判断混合销售的关键是“同时”;判断兼营的关键是“并”

  (五)增值税纳税人(2014年新大纲变化)
  1.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分类

标准

特殊情况

计税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

生产型:50万元以下
非生产型:80万元以下
应税服务:500万元以下

①个人;(非个体户)
②非企业性单位;
③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注意】①为必须②③可选择。

简易征税;
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

一般纳税人

超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执行税款抵扣制;
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意】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六)增值税税率

1.基本税率——17%
  2.低税率
  (1)应税货物:13%
  ①粮食、食用植物油、食用盐、农产品;
  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③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④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二甲醚;
  【理解】设置低税率的根本目的是鼓励消费,或者说是保证消费者对基本生活必需品的消费。
  【记忆提示】低税率四大类:基本温饱、精神文明、农业生产、生活用能源。
  【注意】低税率中的农产品是指“一般纳税人”销或进口农产品。
  (2)应税服务:
  ①交通运输业、邮政业:11%
  ②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6%

  3.零税率
  (1)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4.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3%
  特点:执行简易办法征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七)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1.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1)销售额
  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和其他符合税法规定的费用。如果销售货物是消费税应税产品或者进口产品,则全部价款中包括消费税或关税。

  价外费用不包括下列项目:
  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符合条件的“代垫”运费。
  条件: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
  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④符合条件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条件:够级别——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有证据——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全上交——所收款项全额上交财政。
  ⑤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注意】价外费用全部为价税合计金额

(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7%)或(1+13%)
  【注意】题目出现以下说法则给出的金额为含税销售额:①含税销售额;②零售;③价外费用;④普通发票。

  2.进项税额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两种凭票抵扣;一种计算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注意】自2013年8月开始,纳税人购入自用的“两车一艇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免税农产品,按照买价和l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八)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执行简易征收办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征收率3%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

  (九)增值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就发生纳税义务,结合会计基础权责发生制去理解。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9)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注意】先开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申报纳税:自XXX之日起15日内。
  3.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
  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一般分别申报纳税,经批准也可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纳税。
  外出经营: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管证)
  有外管证→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无外管证→外出经营地申报纳税→未在外出经营地申报纳税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2)非固定业户——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二、营业税(★★)
  (一)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我国境内:
  1.“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二)营业税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
  【注意】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2.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三)营业税的税目、税率
  1.电信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的税率为3%
  2.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的税率为5%;
  3.娱乐业的税率为5%~20%

  (四)营业税应纳税额
  1.计税依据:营业额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营业额=全部价款+价外费用
  【注意】从业阶段考核营业税计算相对简单,一般情况将全部收入额相加与税率相乘即可,勿减除题目中给出的成本费用金额。
  2.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3.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若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扣除后的价款为营业额;若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4.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营业额:
  (1)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五)营业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一般情况
  业务发生并收讫款项或者取得索取款项凭据的当天
  (2)特殊情况
  ①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②纳税人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③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2.纳税期限
  营业税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不能按期纳税可以按次纳税。
  【注意】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l个季度;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记忆提示】“金融业+外企代表”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3.纳税地点
  (1)一般情况
  执行属地征收管理→机构所在地
  (2)特殊情况
  ①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劳务发生地”
  ②“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的→“土地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

    

  三、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1.生产应税消费品
  (1)生产应税消费品→生产“销售”环节征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一律不能视同加工应税消费品。
  【提示】应视为“受托方”直接销售应税消费品。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5)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注意】所谓“直接出售”是指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
  于“报关进口”时由“海关代征”消费税。

  4.零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1)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生产环节不再缴纳。
  (2)金银首饰仅限于金、银以及金基、银基合金首饰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注意1】不包括镀金首饰和包金首饰。
  【注意2】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举例:1.某首饰加工厂,即生产销售“金银首饰”又生产销售“珠宝玉石首饰”未分别核算,则全部销售额按生产销售“珠宝玉石首饰”计征消费税。
  2.某商场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珠宝玉石首饰”未分别核算,则全部销售额按销售金银首饰计征消费税。
  【注意3】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无论是否单独核算)
  【注意4】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一起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价外费用)
  【注意5】“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的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同委托加工)
  【注意6】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5.批发销售卷烟——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情况
  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的,要再征一道5%的从价税。
  【注意】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不缴纳消费税。

  (三)消费税税目与税率
  1.消费税税目(14个)
  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2.消费税税率
  税率形式:比例税率、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黄酒、啤酒、成品油
  【注意】卷烟、白酒执行复合计征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
  1.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注意】不包括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2.从量定额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销售数量: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3.复合计征
  卷烟、白酒采用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复合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4.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
  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5.组成计税价格(2014年新大纲新增)
  (1)自产自用
  ①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②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一般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复合计征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注意】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同时涉及缴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与消费税相同。
  

  (2)委托加工
  ①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②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一般应税消费品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复合计征应税消费品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注意】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方不涉及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五)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一般情况——同增值税
  (2)特殊情况
  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2.纳税期限(与增值税相同)

  3.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
  ①销售及自产自用→机构所在地
  ②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机构所在地
  ③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分别申报→经批准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申报。
  (2)委托加工
  ①受托方为单位→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在受托方机构所在地申报
  ②受托方为个人(个体经营者)→委托方收回后自行缴纳→在委托方机构所在地申报
  (3)进口→报关地海关
  【注意】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四、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注意】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1.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1.征税对象: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2.纳税义务

居民企业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

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比例税率。

税率

适用对象

25%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20%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的所得的非居民企业

优惠税率

10%

执行20%税率的非居民企业

15%

高新技术企业

20%

小型微利企业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1.收入总额
  (1)货币形式收入
  (2)非货币形式收入
  2.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条件:持有12个月以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注意】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要分清。 

  4.准予扣除的项目
  (1)成本
  (2)费用  
  (3)税金
  【注意】税金中无“增值税”,也不包括所得税本身。
  (4)损失
  【注意】不包括各种行政性罚款。  

  5.准予扣除项目的具体规定
  (1)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三项经费

经费名称

扣除标准

特殊规定

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

 

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

 

职工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三项经费中只有职工教育经费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
  【链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4)公益性捐赠
  “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注意】计算基数为年度利润总额而非销售(营业收入),非公益性捐赠一律不得扣除。

  6.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注意1】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注意2】纳税人签发空头支票,银行按规定处以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5)超过规定标准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及所有非公益性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7.亏损弥补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注意】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

一般情况

以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登记注册地在境外

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不包括与所设立的机构场所无关的境内所得)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2.纳税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纳税申报
  (1)分月或分季预缴。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汇算清缴。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或应退税款。
  (3)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注意】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特殊主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纳税人

判定标准

纳税义务

居民

有住所、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

无限纳税义务

非居民

无住所又不居住、无住所居住不满1年

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三)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和税率
  1.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
  (1)工资、薪金所得;(任职受雇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承包)
  (4)劳务报酬所得;(个人从事非雇佣的各种劳务)
  (5)稿酬所得;(个人出版图书,或者文章)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专利或者著作权)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拥有股票债券而取得的收益)
  (8)财产租赁所得;(租房,租车)
  (9)财产转让所得;(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
  (10)偶然所得;(个人得奖、中奖、中彩)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个人所得税税率
  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体系。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实际税率为14%;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一次超过2万至5万元的部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5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10成。(实际为3级超额累进税率)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注意1】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可以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注意2】加计扣除: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和在外国工作的中国人,费用扣除总额为4800元。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35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了解)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减税法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了解)
  4.劳务报酬所得
  (1)每收入不足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20%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注意】如果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稿酬所得——同劳务报酬所得
  (1)计税方法:按次计征
  关于次的规定:
  出版、加印算一次;再版算一次;连载算一次;分次支付合并计税。
  (2)费用扣除标准(同劳务报酬所得)

  6.财产转让所得(2014年新大纲新增)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以每次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无任何扣除)

  8.捐赠扣除
  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税总结】

征税项目

计税依据和费用扣除

税率

计税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薪收入-3500元
【注意1】“三险一金”
【注意2】扣除4800的情形

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按月计税

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按年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

劳务报酬所得

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20%比例税率

按次纳税【注意】劳务报酬所得实行超额累进加征;稿酬所得减征30%

稿酬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按收入总额计税,不扣费用

偶然所得

其他所得

 

  (五)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1.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代扣代缴
  按税法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从所得中扣除应纳税额并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第三节 税收征管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种类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
  (一)开业登记——先工商后税务
  1.对象
  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以外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注意】即使是免税的和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2.地点
  一般情况:生产经营所在地
  发生争议: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3.时间——自……起30日
  例: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起30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链接】外管证的有效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超过180天。
  4.证明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5)其他。

  5.使用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注意】不包括缴纳罚款、滞纳金。

  (二)变更登记——先工商后税务
  1.时间——30
  企业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办理变更登记。
  2.是否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看变化的内容是否涉及证件)
  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三)停业、复业登记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2.纳税人应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3.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4.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5.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判断题)

  (四)注销登记——(先税务后工商)
  1.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15
  2.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15日(易考点)
  3.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注销后30日办理新的登记。
  【链接】生产、经营场所变动并不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总结】开业和变更都是30天,注销15天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
  2.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3.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注明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提交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管证》。
  4.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5.在《外管证》有效期满后10日内,纳税人应回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六)纳税人税种登记(了解)
  (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了解)
  1.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2.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二、发票开具与管理(★★) 
  (一)概念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它是确定经济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二)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
  

  (1)印制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印制。
  (2)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一般纳税人如有法定情形出现也不得领购使用。
  (3)联次
  三联:记账联、抵扣联、发票联

  2.普通发票
  (1)使用
  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
  (2)分类
  行业发票: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
  专用发票: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

  3.专业发票(国有)
  国有金融、保险企业: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
  国有邮政、电信企业: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
  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客票、货票    

  (三)开具要求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
  5.发票开票时限和地点应符合规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发票的使用范围。

  7.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8.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销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9.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三、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
  【注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无论本期有无应纳、应缴税款,都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直接申报
  即上门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是传统的申报方式。
  (二)邮寄申报
  以寄出地的邮政局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三)数据电文申报(电子申报)
  经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进行申报。
  数据电文申报,其申报日期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准。
  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纸质)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四)其他方式

只针对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1.简易申报
  2.简并征期
  3.委托代理申报

 

  四、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国家税收征收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将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征缴入库的一系列税收管理活动的总称。
  (一)查账征收
  1.定义:税务机关对账务健全的纳税人,依据其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计算应纳税款,填写缴款书或完税证,由纳税人到银行划解税款。
  2.适用范围:经营规模较大、财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状况、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二)查定征收
  1.定义:对账务资料不全,但能控制其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纳税单位或个人,由税务机关依据正常条件下的生产能力,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
  2.适用范围: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三)查验征收
  1.定义: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2.适用范围: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四)定期定额征收
  1.定义:对小型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
  2.适用范围: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五)核定征收
  1.核定征收的情形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记忆提示】可以核定的情形要么没账要么相当于没账。

  2.核定方法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当其中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六)代扣代缴(例如工资)
  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的方式。
  (七)代收代缴(例如委托加工消费税)
  由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收取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区分:资金流向

  (八)委托代征
  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九)其他方式
  邮寄申报纳税、自计自填自缴、自报核缴等。

     

  五、税务代理(★)
  (一)税务代理的概念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规定的代理范围内,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纳税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二)税务代理的特点(2014年新大纲变化)
  1.公正性
  2.自愿性
  3.有偿性
  4.独立性
  5.确定性
  (三)税务代理的法定业务范围
  1.不能行使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
  2.与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范围进行区分。
  3.对税务机关规定必须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办理的税务事宜,注册税务师不得代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宜,注册税务师不准代理。

 

  六、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一)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执行

 

批准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税收保全措施

前提

税务机关责令具有税法规定情形的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而纳税人拒绝或不能提供担保。

具体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陷阱:冻结全部资金)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陷阱:全部财产)

税收强制执行

前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具体措施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上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不适用的财产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二)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税务违法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非行政处罚而属于行政命令,但考试题目中出现要选)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5)停止出口退税权
  2.税务违法刑事处罚(了解)

  (三)税务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必经复议
  3.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选择复议
  4.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性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税务复议机关
  1)对各级国税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各级地税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上一级地税局申请或者向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税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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