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概念
1.会计法律制度(会计法律体系),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于调整会计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部门规章和地方性会计法规。
2.会计法律制度的表现形式
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②行政法规:《总会计师条例》、《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③部门规章:《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准则》及其解释
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1.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①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2.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
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节 会计核算与监督
一、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基本要求
1.正确采用会计处理方法
(1)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2)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2.正确使用会计记录文字
(1)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
(2)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3)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注意:会计记录文字和票据使用文字的要求不完全一致。
(二)会计年度和记账本位币
1.会计年度
(1)我国以公历年度为会计年度,即每年公历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2)每一个会计年度还可以按照公历日期具体划分为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2.记账本位币
(1)原则上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2)业务收支以外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三)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1.原始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
①审核、不予接受: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②退回、更正、补充: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③不得涂改: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金额有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重开。
2.记账凭证填制的基本要求
记账凭证,是指对原始凭证进行分类归纳,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
①除部分转账业务以及结账、更正错误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并注明原始凭证的张数;
②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
3.登记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
①必须依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②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
③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更正处盖章;
④任何单位都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簿。
(四)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1)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反映的会计信息应当真实、完整
(2)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3)国有企业、国有控股的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二、会计档案管理
1.会计档案的概念
各单位的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2.应当归档的会计档案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其他辅助性账簿。
(3)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4)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3.会计档案的归档要求
(1)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1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2)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可最长延长至“3年”。
(3)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监管会计档案。
(4)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4.会计档案的移交和利用
(1)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2)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
(3)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一并移交。
(4)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借出,确因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5.会计档案保管的期限
(1)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
(2)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3)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永久的:年度财务报告+两清册+鉴定意见书,保管清册、销毁清册。
10年的:两银行(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非年度财务报告+纳税申报表
30年的:账簿凭证类的都是30年,有个奇葩也是30年,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6.会计档案的销毁
(1)销毁程序和要求
①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②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③派专人监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注意】销毁后,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章。
(2)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毕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7.特殊情况下的会计档案处置
(1)单位分立情况下的会计档案处置
①原单位存续的,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会计档案,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存续方保管,他方查阅复制。
②原单位解散的,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协商保管,各方查阅复制。
③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④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移交方)保管,承接业务单位(承接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2)单位合并情况下的会计档案处置
①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
②合并后原各方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由原各单位保管。
(3)建设单位项目建设会计档案的交接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收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
三、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概念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通过会计手段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1)监督主体: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2)监督对象:单位的经济活动
2.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1)(一般)单位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
②重要性原则
③制衡性原则
④适应性原则
⑤成本效益原则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监督主体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2.对象
(1)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
(2)其他监督主体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
3.监督的主要内容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①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是否设置账簿
②设置会计账簿的情况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监督检查
但以上监督并不涉及“税收”方面。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概念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包括两个部分:
(1)外部审计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依法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的一种监督制度。
(2)单位和个人监督: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2.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