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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地址:

市 区:大光路47号 宏鹰大厦803(解放南路与大光路交叉口,房产中心、农业银行楼上)
        电话:84606360
江 宁:江宁金箔路999号银谷大厦506-506(肯德基旁) 电话:52281675

学校网址: http://www.njcc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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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2005]第26号令)、《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和《关于印发<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1]11号)等有关规定,持会计从业资格人员每年必需进行不少于24小的会计继续教育.
   2016年度南京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南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在宁部、省属企业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类别、方式及内容
   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企业类、行政事业类和实训类三个类别分别开展。
   (一)企业类(含公司、企业):
   1、学习方式:网络培训和面授培训两种方式。由持证人员根据自身需求自行选择学习方式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2、内容:
   (1)网络培训: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共24小时。其中:必修课为14小时,包括《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涉税问题处理12小时,会计从业资格有关事项办理规范2小时;选修课为10小时,课程由学员自主选择。
   (2)面授培训:《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从业资格有关事项办理规范等,共24小时。
   (二)行政事业类(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1、学习方式:集中面授、分期培训。
   2、内容:财政会计改革相关制度等。共24小时。具体安排另行发文。
   (三)实训类:
   为满足市场需要,增强部分会计人员的岗位适应能力,2012年我市将开展初级会计实务培训试点。凡持证不在岗人员或持证在岗但有实训需求的持证人员,可根据需要选择市财政部门认可确认的会计实训基地参加初级会计实务培训,达到规定学时且考试合格的,可视同完成当年和次年的继续教育课时。
   1、学习方式:集中面授、实务操作。
   2、内容:初级会计实务,48小时。
   初级会计实务培训管理规定及实训基地我市将另行发文。
   三、 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及管理
   (一)继续教育培训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别实施”原则。
   1、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确定培训内容、组织师资培训、协调培训实施,负责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2、各区、县财政局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和培训,做好本地区面授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3、市级主管部门、产业集团和在宁的部、省属企业主管部门、产业集团可根据需要,统一组织实施本部门、本行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二)网络培训的实施
   1、网络培训机构:中华会计网校。
   2、南京市财会教育中心负责全市网络培训的宣传、学习卡的销售和结算、网络运行情况的跟踪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3、持证人员凭学习卡登陆“南京市会计管理”网站参加学习,通过在线测试后,到指定点(见附件)办理年度继续教育验证盖章手续。
   (三)面授培训的实施
   1、市各继续教育机构,包括自行组织本部门、本行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产业集团以及各社会培训单位,应在2012年2月20日前向我局提交备案材料(备案登记表可在“南京市会计管理”网站下载)。经市财政局评估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在“南京市会计管理”网站上予以公布。
   2、继续教育机构应聘请经过市财政局培训的师资,按照全市统一教学大纲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要求实施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3、持证人员应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到财政部门备案的继续教育机构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加盖财政部门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用章。
   (四)未参加以前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持证人员,一律通过网络培训方式,补学以前年度课程。
   四、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同完成本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课时。
   (一)2015年度通过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高级考试全科合格,以及通过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一门以上(含一门)的合格者(以成绩合格单时间为准);
   (二)2015年度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对于视同完成会计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可持本人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身份证、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的相关有效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各类合格证书、成绩证明、发表的论文等),到指定点办理登记盖章手续。
   五、监督检查
   (一)财政部门将对继续教育机构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将予以撤换,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各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列入《会计法》执行情况、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内容。
   (三)财政部门将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由财政部门记入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在“南京市会计管理”网站公布。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财政部门将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持证人员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时,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需在我市补齐后,方可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五)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五、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2014年4月1日开始,2016年12月31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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